网站首页>>高端访谈>>文章内容
发布时间:2021/3/5 来源:亚太经济新闻网 作者:周勇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华诞,恰逢“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中国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上,政府将给人民一份怎样的“答卷”?展开一副怎样的“蓝图”?让今年的“全国两会”备受关注。近日中宏观察家、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宋才发教授就民生法治热点话题接受记者专访。
宋才发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法学学科团队领衔人,博士生导师。第二作者刘洪源系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博士生,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让冰冷的法律具备温馨温暖的人情味
记者:近年来一线城市离婚率处于相对高位。在当下婚姻家庭与子女养育中,传统旧观念与新时代社会风尚、价值观有不少矛盾和碰撞,网络上经常有年轻人开玩笑感慨“不会再爱了”。每年全国两会期间,关于婚姻家庭的话题总能引发广泛而热烈的讨论。《民法典》自1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有两个多月了,《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冷静得如何?新时代的婚姻家庭又该如何冷静?如何理解幸福?请您对《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和“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一些解读?
宋才发:《民法典》在离婚程序中增加了30天“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实质上是给夫妻双方一个修复婚姻关系的机会,让彼此更理性地面对自己的婚姻。既然双方已自愿申请离婚,说明婚姻出现了问题和裂痕。设置一个30天的缓冲期,能杜绝部分人脑袋一热的冲动,可以挽救一些婚姻家庭,让冰冷的法律具备温馨温暖的人情味。
我认为幸福是一种理念。婚姻、家庭原本就是理性的产物,承载的不仅仅是那一点点情和爱,更多的是责任、担当、宽容、耐心和共同的人生目标。由于我们的国家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数家庭矛盾纠纷是因经济不宽裕引起的,实在没有必要走到离婚那一步。中国有句古话叫:“少来夫妻,老来伴”。经过30天“冷静期”思考,多数人的结论也许“还是原配夫妻好”。
“冷静期”应当如何冷静思考?我是一个大学法律教师,我认为在这个“离婚冷静期”最主要的冷静思考,不只是夫妻双方的情感问题,更主要是离婚对孩子会造成多大的伤害?过去有不少夫妻离婚多年后,又艰难地选择“破镜重圆”,多数是从下一代的教育和成长考虑的。30天的冷静期,能够给人们一个思考的机会,为孩子的教育着想,选择不离婚的结局,比离婚后再复婚“破镜重圆”要好得多。婚姻是一辈子的事情,涉及到孩子、双方家族,不能因情绪狂躁而失去理智,轻易草率做出决定。历史上有许多“白头偕老”的恩爱夫妻,一辈子也少不了磕磕绊绊。只要不是原则性问题,本人认为经过“冷静期”,还是选择不离婚好。
对《民法典》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理解。单纯从立法层面看,我个人认为起码要注意到如下四点:(1)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的重要职责。无论是受理还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都仅限于人民法院,其他行政机关无权制定签发令。(2)公安机关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机构要协助法院执行。按照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依据《民法典》和《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的职责范围,切实保障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3)“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保护家庭暴受害者的一个强有力的“盾牌”,要根据情节轻重,由执法部门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4)要进一步完善对被羁押者的司法救济制度,加强对司法机关尤其是加强对检察院和法院的监督。
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记者:前几天有一件司法界的大事发生: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正式成立,主要负责综合统筹未成年人审判指导,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管理,协调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巡回审判等工作。在学校与社会领域,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还有许多需要我们关注和解决的现实问题。请您谈谈应当如何重视家庭和学校的未成年人教育问题?
宋才发: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少年强,则中国强。家庭教育关乎一个民族的整体素质,关乎国家的前途命运和社会进步。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中国国家领导人做出“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重要指示。2018年9月10日他又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再次强调:“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他要求教育部、全国妇联等部门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尽一切力量支持服务家庭教育。
当前家庭教育面临诸多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家庭教育是终身教育,是“大教育”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学校正规教育与社会教育的基础。过去人们总认为家庭教育质量的好坏是个人的私事儿,“家庭教育”无非就是由父母对其子女实施教育,即家长有意识地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和家庭生活实践,对子女施以一定教育影响的社会活动。现代观念上的家庭教育,是指现实生活中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和子女等之间相互的影响和教育。譬如,本人的调研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开展的“小手牵大手”教育活动就很有成效。据全国妇联及有关部门的调查数据显示,有近50%的家长缺乏家庭教育知识和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约八成家长提出需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家庭教育中重智轻德、重养轻教等现象比较突出;独生子女家庭教育、隔代教育、单亲重组家庭教育、留守流动儿童家庭教育等问题仍然严重凸显;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缺乏必要的准入机制和专业规范;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还不能满足广大家庭日益增长的需求,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仍然不平衡。针对青少年负担过重、压力过大诸方面的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责任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
父母应当全面履行家庭教育义务。依据《未成年人法护法》的规定,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依法确定的其他监护人全面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其他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协助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父母离异或者分居的,应当依法继续履行家庭教育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一方开展家庭教育时,另一方应当及时予以配合。父母应当依法加强亲子陪伴;父母外出务工,其他监护人应当代为亲子陪伴责任,并且提高亲子陪伴质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当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家务劳动、集体劳动以及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培养未成年人的劳动观念,增强其自理和自律能力;要设法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条件的家庭,应当经常性地陪伴未成年人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家风家教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等场所,接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
教师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等。近年来中小学生因过度使用手机而产生的各种问题,如近视率上升、学业负担增加、沉迷游戏等引发社会关注。2021年2月初,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学生原则上不得将个人手机带入校园。随后各地教委就落实《通知》进行部署,中小学设校内统一集中保管学生手机设施设备、教师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等。伴随着全国中小学3月1日新学期开学,家长、学生都收到学校的一则提醒:学生原则上不得将个人手机带入校园。确有需求的须经家长同意、书面提出申请,但不得带入课堂。学校等相关部门在落实《通知》精神时要避免懒政,应当承担起应有的教育引导责任,并和家长做好联动管理,而不是仅使用物理隔绝方法。学校在落实《通知》精神时,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孩子、城市农村不同地域等情况,采取差异化措施;开展丰富的活动,给孩子提供合适的解压渠道;优化信息化教学模式,原则上采用纸质作业;同时发挥学校在指导家庭教育中的作用,特别是班主任要跟家长多沟通,并针对学生一些不当使用行为做出具体的教育指引。
为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视,各级立法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新的重要举措:
第一,立法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原则。2016年5月重庆市率先通过我国第一部“家庭教育”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随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陆续出台了《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我国当下的家庭教育概念和理念,是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21世纪青少年应当具备的“四个学会”来组织实施的,即学会学习、学会生存、学会发展、学会与人相处。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共同构成塑造人的完整教育体系。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注重系统地传授知识、培养技能等不同,家庭教育应当以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重点,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强化道德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立法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内容。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身心健康教育,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红色文化、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等。学校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参与者,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第三,立法规定了家长对家庭教育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学校”,通过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具体途径和形式,定期组织家长交流家庭教育信息、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确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未成年人在学校有不良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制止,予以纠正和教育,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妇女联合会、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映、投诉和求助,或者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主要包括:(1)父母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2)父母死亡、失踪、病重、重度残疾或者因父母双方服刑、强制戒毒等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侮辱人格尊严,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履行家庭教育能力而不履行责任,或因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当家庭教育方式,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相关单位或者组织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应当优先向孤残、遗弃、流浪、单亲或者父母服刑、强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的救助和指导服务。重点向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的帮助和指导。